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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不动产登记细则已形成草案 信息平台半年后上线

发表于2014-12-31

    距离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(下称“条例”)正式实施还剩3个月时间,国土部正在紧张筹备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。

 

    

据一位参与起草实施细则的知情人士介绍,细则是基于《条例》的配套政策,确保条例能够顺利实施,进一步细化了登记类型、程序、各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要求,登记机构和人员职责等,亦明确和统一不动产登记卡簿册和证书式样内容,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等。

 

查询流程进一步细化

 

12月22日,国务院发布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并明确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。

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介绍,《条例》是不动产登记的顶层设计,根据《条例》,国土部将抓紧做好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,确保《条例》能够顺利实施。

 

与此同时,地方也要同步推动地方性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。

多位参与细则起草的以及国土部法律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,由国土部法律,国土部地籍司主要参与起草的实施细则已经形成初稿。

 

以备受关注的“查询”为例,《条例》虽然严卡“以人查房”,但亦明确了可依法提供查询服务。

 

权利人、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、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,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。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查询、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。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、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,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;未经权利人同意,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。

 

前述参与实施细则起草的国土部人士介绍,实施细则特设一章为登记资料的查询、保护和利用,对依法查询登记资料进行细化,不动产交易、互换、赠与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结果,且在查询时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和申请书。

 

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自然状况部分信息,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除外;在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,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和申请书,受权利人委托查询,必须出具取得不动产权利人同意的证明文件。

 

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国家安全机关、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查询与调查、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登记资料,不过在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,需要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。

 

前述国土部人士强调,实施细则目前仍处于研讨阶段,将进一步完善修改。

 

 

发表于2014-12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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